走私罪(普通货物)——博士生走私威士忌案
#案例解析 ·2026-03-28 17:29:51
一、案情简介
2025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备受关注的走私普通货物案。被告人龚某某系江苏常州市人,博士研究生学历,利用其在德国留学、工作的优势,自2020年起伙同黄某某等人,通过微信等网络渠道销售欧洲产的威士忌酒,再以个人邮递物品渠道经国内多地口岸走私入境。
为了逃避海关监管,龚某某指使黄某某向客户提供虚假小票向海关申报,并要求货主提供多人身份信息、电话、地址作为国内收件信息,采取直邮包税、直邮不包税等形式,将每个价值900余元至几万元不等的威士忌酒包裹,以低报方式向海关申报。
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龚某某走私上述货物共计偷逃应缴税款12153346.57元。2022年12月11日,龚某某主动投案。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16万元。龚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量刑偏重”,最终改判龚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16万元。
二、刘琪律师解析
(一)走私普通货物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本案中,龚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利用个人邮递物品渠道,通过低报价格、使用虚假小票申报、拆分收件信息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税款1200余万元。
(二)偷逃税额与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罪的量刑与偷逃应缴税额直接挂钩:
| 情节 | 偷逃税额标准 | 量刑 |
|---|---|---|
| 数额较大 | 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数额巨大 | 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数额特别巨大 | 250万元以上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本案偷逃税额1200余万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250万元),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龚某某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主要得益于自首情节的认定——其在2022年12月11日主动投案,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二审改判的关键考量
二审法院将龚某某的刑期从七年改为五年,体现了对自首、认罪态度等从宽情节的充分考量。判决书指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量刑偏重。”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刑期减少两年,但罚金1216万元维持不变。这反映了对走私犯罪“经济上予以严惩”的司法政策——即便从轻量刑,也要通过高额罚金剥夺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
三、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对留学生和海外工作人员: 切勿利用境外身份从事代购走私。本案中龚某某作为博士研究生,本有光明前途,却因贪图暴利锒铛入狱,教训深刻。
对普通消费者: 购买海外商品应通过正规渠道,不要贪图便宜购买“水货”。明知是走私货物仍购买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对涉案人员: 如涉嫌走私,应尽快投案自首。本案中龚某某的自首情节使其刑期从七年降至五年,自首的价值不言而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