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伪私募”案
#案例解析 ·2026-03-28 08:21:25
一、案情简介
2025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伪私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许某于2021年注册成立广州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但在实际运营中,许某并未按私募基金规范运作,而是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第一,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 私募基金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但许某通过拆分投资份额、代持等方式,将单只基金投资者人数突破法定限制,大量吸收普通民众资金。
第二,公开宣传推介。 许某通过举办理财讲座、发放宣传单、微信群推广等方式公开宣传,承诺“保本保息”“年化收益10%-15%”。
第三,资金池运作。 募集资金未按约定投向具体项目,而是形成资金池,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本息、维持公司运转、个人消费等。
经查,许某累计向500余名投资者吸收资金2.8亿元,其中1.2亿元本金无法兑付,造成投资者实际损失90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责令退赔投资者损失9000余万元。
二、刘琪律师解析
(一)“伪私募”的认定标准
私募基金是合法的金融产品,但必须遵守“非公开募集、合格投资者、不得承诺收益”等基本规则。如果突破这些规则,就可能滑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伪私募”的典型特征包括:
公开宣传:通过互联网、讲座、推介会等公开方式宣传
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向不特定对象募集,或拆分份额降低门槛
承诺收益:明示或暗示保本保息、固定回报
资金池运作:未按约定投向,形成资金池滚动发行
本案中,许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特征,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量刑标准与从宽情节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与数额、人数直接挂钩:
| 情节 | 数额标准(个人) | 量刑 |
|---|---|---|
| 数额较大 | 吸收资金100万元以上,或对象15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数额巨大 | 吸收资金500万元以上,或对象50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数额特别巨大 | 吸收资金5000万元以上,或对象500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500万元以上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本案涉案金额2.8亿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但许某仅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主要考量以下因素:
自首:案发后主动投案
认罪认罚:自愿认罪,节约司法资源
部分退赔:积极筹措资金退还部分投资者损失
(三)投资者损失的追赃挽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投资者最关心的是能否拿回本金。本案中,法院判决责令许某退赔投资者损失9000余万元。但在实践中,赃款往往已被挥霍或转移,实际执行到位率不高。
投资者在报案后,应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及时向办案机关提供线索,协助追查涉案资产。涉案资产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理财产品等。
三、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对投资者: 警惕“高收益、保本保息”的理财产品。私募基金不得承诺收益,公开宣传的“私募”产品往往是非法集资。投资前应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核实管理人资质。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 严守合规底线,不得突破合格投资者限制,不得公开宣传,不得承诺收益。违规操作不仅面临行政处罚,还可能触犯刑法。
对从业人员: 在私募机构工作期间,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募集行为,应保留证据并考虑离职,避免沦为非法集资共犯。
对涉案人员: 如已被立案,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配合追赃挽损。全额退赔是从宽处罚的关键情节,必要时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