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虚假贸易融资案
#案例解析 ·2026-03-28 08:21:25
一、案情简介
2024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特大骗取贷款案。被告人周某经营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2021年至2023年间,为获取银行贷款扩大经营规模,周某指使财务人员制作虚假的贸易合同、购销发票、报关单等资料,以“贸易融资”名义向多家银行申请贷款。
为增强可信度,周某还通过关联公司进行资金循环,制造虚假的上下游交易流水。银行在审核过程中,因未能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先后向周某公司发放贷款共计1.6亿元。贷款发放后,周某未按约定用途使用,部分资金被用于偿还高利贷、个人消费及购置房产。贷款到期后,尚有9800余万元无法归还。
案发后,周某主动投案,但其名下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公安机关冻结其名下房产5套、车辆3台,查封关联公司资产若干。
裁判结果: 法院以骗取贷款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责令退赔银行损失9800余万元。
二、刘琪律师解析
(一)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欺骗手段: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贸易合同、担保文件等
取得贷款:基于欺骗手段成功获得贷款
造成重大损失:贷款到期无法归还,给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
本案中,周某制作虚假贸易合同、购销发票等资料,以虚构的贸易背景申请“贸易融资”,属于典型的欺骗手段。贷款到期后9800万元无法归还,已达“重大损失”标准,构成骗取贷款罪。
(二)“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骗取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
本案涉案金额1.6亿元,未归还金额9800万元,远超立案标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贷款最终归还,但如果骗贷数额巨大(如100万元以上),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是2019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骗取贷款罪的重要修改——不再要求“重大损失”作为唯一入罪条件,“数额巨大”本身即可入罪。
(三)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
本案中,周某以公司名义实施骗贷行为,但法院认定周某个人构成犯罪,而非单位犯罪。原因在于:
周某是公司实际控制人,骗贷决策由其个人作出
骗贷所得部分被用于个人消费和购置个人资产
公司实质上是周某实施犯罪的工具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需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如果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三、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对中小企业: 融资困难时切勿铤而走险提供虚假资料。一旦被认定为骗取贷款,不仅面临刑事责任,企业也将失去所有金融机构的信任,彻底丧失融资能力。
对财务负责人: 拒绝配合制作虚假财务报表、贸易合同。财务人员明知虚假仍协助申请贷款,可能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
对金融机构: 应加强贷前尽职调查,核实贸易背景真实性。案例中周某的虚假贸易资料能够通过审核,反映出部分银行贷前审核存在漏洞。
对涉案人员: 如已涉嫌骗贷,应尽快咨询专业律师。积极筹措资金归还贷款是争取从轻处罚的关键,如能全额归还本息,有望争取不起诉或缓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