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罪——“刷单炒信”案
#案例解析 ·2026-03-28 08:21:25
一、案情简介
2025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刷单炒信”案件。2023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廖某建雇用周某荣、曾某洲、杨某雄、彭某4人,通过租赁“淘宝排单系统”,共同运营淘宝刷单业务,为商家虚构交易记录和用户评价,从中牟利。
经查,该团伙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制造商品热销假象,误导消费者作出购买决策,严重扰乱网络交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案发后,五名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主犯廖某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万元;其他四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二、刘琪律师解析
(一)“刷单炒信”为何构成非法经营罪?
“刷单炒信”是指通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提升商家信用和销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廖某建等人通过租赁“淘宝排单系统”组织刷单,属于“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虚假信息服务”,其行为破坏了电子商务诚实信用的社会准则,挤压诚信商家的生存空间,严重扰乱了网络交易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二)社会危害性的多维认知
第一,损害消费者权益。 刷单制造的虚假销量和评价,使消费者无法挑选到符合实际需求的商品,属于典型的消费误导。
第二,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诚信商家因不愿或不敢参与刷单而处于竞争劣势,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
第三,侵蚀社会信用体系。 网络交易信用评价体系是电子商务的基石,刷单行为从根本上动摇了这一体系的公信力。
(三)缓刑适用的考量因素
本案五名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体现了以下从宽情节的认定:
主动退赃退赔: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表明悔罪态度。
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节约司法资源。
从犯地位:除主犯廖某建外,其余四人系被雇用,作用相对较轻。
三、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对电商经营者: 切勿委托他人刷单炒信。不仅面临行政处罚和平台封号风险,情节严重者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诚信经营、提升品质才是长远之道。
对网络从业者: 警惕“刷单兼职”陷阱。参与刷单不仅可能无法拿到承诺报酬,还可能沦为非法经营罪的共犯,留下刑事犯罪记录。
对互联网平台: 应加强对异常交易数据的监控,建立健全刷单行为识别和处置机制,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重大违法线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