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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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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骗取出口退税罪——“买单配票”骗税案

#案例解析 ·2026-03-27 08:21:25

一、案情简介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及相关涉税线索,联合广州公安经侦部门,依法查处广州文诺贸易有限公司等5户外贸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团伙案件

经查,以王某为首的犯罪团伙通过以下方式骗取出口退税:

第一,套用他人出口业务信息虚构出口业务。 该团伙并非真实货主,而是通过套用他人出口信息假报出口。

第二,成立空壳公司为自己虚开。 团伙控制7户服装加工企业,但这些企业要么“人去楼空”无实体经营,要么“挂羊头卖狗肉”注册地实际经营其他业务

第三,虚构“产供销”链条。 团伙以支付“开票手续费”名义低价购买外省多家公司虚开的原材料发票,伪造生产加工流程,向外贸出口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形成完整的虚假交易链条

经查实,该团伙骗取出口退税合计2752.41万元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犯罪分子王某、詹某、黄某军、陈某、陈某婵、黄某婷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11年6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二、刘琪律师解析

(一)“买单配票”骗税的运作模式

“买单配票”是目前骗取出口退税的主要手段之一,其典型运作模式包括:

“买单”:购买或套用他人的出口货物信息(即“出口货柜单”),将这些信息包装成自己的出口业务。

“配票”:通过控制的空壳公司或联系上游虚开企业,为虚构的出口业务配齐增值税专用发票。

“配汇”:通过地下钱庄或虚假结汇,制造外汇收款的假象。

“申报”:利用上述虚假单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本案中,王某原本经营一家合法外贸公司,随着对行业规则的熟悉,逐渐发现骗税的暴利远超正常贸易。在金钱诱惑下,他利用掌握的供应商资源和海量出口贸易信息,逐步构建上游虚开发票、下游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产业链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的量刑与数额直接挂钩:

  • 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 数额特别巨大(25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涉案金额2752.41万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250万元),主犯王某被判处11年6个月有期徒刑,体现了对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

(三)税警联合打击机制

本案由税务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异常线索——7户服装加工企业原材料供应商高度重叠,加工后服装统一卖给5户出口企业,且7户企业虽登记不同法定代表人,但配合检查的始终是同一个人王某

在查实违法事实后,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和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统筹指挥,联合开展收网行动,现场抓捕涉案人员20多名(其中刑事拘留6名),查封伪造的出口合同及出口单据

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当前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机制(税务、公安、法院、检察、人民银行、海关、市场监管、外汇管理)的威力。

三、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对外贸企业: 出口退税必须基于真实出口业务。不得购买他人出口信息、不得虚开发票配单、不得虚假结汇。出口业务应确保“货物流、资金流、单证流”三流一致。

对生产型企业: 不得为他人虚开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金额巨大者,可能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对财务负责人: 出口退税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发现企业存在骗税行为的,应拒绝配合并向监管部门报告,避免沦为共犯。

对涉案当事人: 骗取出口退税罪量刑较重,但仍有从宽空间。积极退缴骗税款、认罪认罚、检举揭发其他犯罪线索,是争取从轻处罚的关键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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