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加油站作弊案
#案例解析 ·2026-03-28 08:21:25
一、案情简介
林某某在经营管理广州市某加油站期间,为达到偷逃税款目的,于2021年5月以6万元的价格向叶某(已判刑)购买了8套具有作弊功能的主板芯片,并指使叶某对站内6台加油机的计控主板、税控芯片和计量芯片进行非法更换。
通过安装某可加油机作弊功能系统,林某某可远程修改加油销售数据,从而隐瞒实际销售收入。该行为自2022年5月持续至2024年1月12日案发。经鉴定,更换的主板芯片非原厂生产,系统具备通过修改参数逃税的功能。经税务稽查,该加油站在此期间偷逃增值税、城市建设税等各项税款及滞纳金合计98万元。
案发后,林某某主动投案,加油站补缴了大部分税款并缴纳了行政罚款。
公诉机关指控: 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对加油机税控系统功能进行修改、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税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偷逃税款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裁判结果: 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加密狗1个予以没收。
二、刘琪律师解析
(一)逃税手段升级带来的罪名竞合
本案是一起因偷逃税款而引发,最终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的典型案例。此类案件涉及逃税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竞合问题。
法院认定,林某某为达到偷税目的,通过购买并安装作弊芯片,非法对加油机税控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和数据进行修改、干扰,导致国家税收征管系统无法准确获取真实数据,造成了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符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构成要件。
之所以未以逃税罪论处,原因在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更重,更能准确评价行为人“通过破坏税收征管系统”实施逃税的行为性质。在罪名竞合的情况下,司法机关通常择一重罪处罚。
(二)自首、补缴税款对量刑的影响
尽管林某某的行为后果严重(偷逃税款98万元),但法院最终判处缓刑,主要考量以下从宽情节:
第一,自首。 林某某于2024年6月17日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二,补缴税款及罚款。 案发后,林某某积极补缴了大部分税款,并缴纳了行政罚款,最大限度地挽回了国家经济损失,体现了悔罪态度。
第三,认罪认罚。 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节约司法资源。
(三)新型逃税手段的法律风险
本案揭示了当前逃税犯罪的新动向——从传统的“账外账”“阴阳合同”升级为利用技术手段破坏税收征管系统。这类行为的法律风险更高:
同时触犯逃税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可能被择一重罪处罚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入罪门槛较低、法定刑较高
可能同时面临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补税、滞纳金、罚款)
三、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对成品油零售企业: 加油机税控系统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工具,擅自改装、破坏税控系统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企业应定期检查加油机主板、芯片是否被非法更换。
对技术供应商: 不得研发、销售、安装加油机作弊装置。提供此类技术服务的,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共犯。
对涉案企业: 一旦被税务稽查发现逃税行为,应在立案前尽快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争取逃税罪的“免责条款”适用。若行为同时触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积极争取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