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真实交易”循环开票案
#案例解析 ·2026-04-22 15:55:19
一、案情简介
2024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人陈某强、李某辉等人于2019年至2022年期间,利用控制的12家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循环开票”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团伙的作案模式如下:陈某强控制的A公司向B公司“开具”发票,B公司向C公司开具,C公司再向A公司开具,形成闭环。通过这种循环开票,各家公司均获得了可用于抵扣的进项发票,实际并无真实货物进出。此外,该团伙还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向其他有需求的实体企业虚开发票,收取票面金额3%至5% 不等的手续费。
经税务机关稽查及公安机关侦查,该团伙累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00余份,价税合计4.7亿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400余万元。案发后,陈某强等人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但大部分税款损失无法挽回。

裁判结果: 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陈某强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李某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二、刘琪律师解析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与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该罪是行为犯,不以造成税款损失为必要条件,只要实施了虚开行为且达到一定数额,即构成犯罪。
量刑标准如下:
| 虚开税款数额 | 量刑幅度 |
|---|---|
| 5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 50万元以上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250万元以上 |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本案虚开税款数额5400余万元,远超250万元的“数额巨大”标准,故主犯陈某强被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属于经济犯罪中刑罚较重的罪名。
(二)“循环开票”的认定与辩护难点
“循环开票”是指多家公司之间相互开具发票,形成闭环。这种模式下,虽然每家公司都有进项和销项,表面上看“进销平衡”,但实质上没有任何真实货物交易,属于典型的虚开行为。
司法实践中,认定“循环开票”的关键证据包括:
资金回流证据:资金在多家公司账户间循环流转,最终回到原账户
无真实货物证据:无仓储、运输、验收等物流记录
言词证据:涉案人员关于“无真实交易”“为虚开而成立空壳公司”的供述
本案辩护中,被告人曾辩称“循环开票是为了融资需要,并非骗取税款”,但法院未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即便不以骗税为目的,只要虚开行为扰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秩序,且虚开数额巨大,仍可定罪处罚。
(三)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
本案中,陈某强等人通过控制的空壳公司实施虚开行为。虽然形式上是以公司名义开票,但法院认定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理由如下:
空壳公司无实际经营业务,是实施犯罪的工具
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未进入公司正规财务
陈某强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决策由其个人作出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但本案因“空壳公司”属性,直接以个人犯罪论处,量刑更重。
三、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对企业经营者: 发票开具必须基于真实交易。无真实货物交易的开票行为,无论是否造成税款损失,均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旦虚开税款数额超过250万元,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财务人员: 严格审核业务真实性,拒绝协助虚开发票。明知无真实交易仍配合开票,可能构成共犯。建议建立发票开具的内部审批流程,留存交易背景资料。
对受票企业: 接受发票时应当审查开票方资质、交易真实性。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可争取不追究刑事责任,但需补缴税款。恶意取得(明知是虚开仍接受)的,将面临刑事追责。
对涉案人员: 如已涉嫌虚开,应重点关注:虚开税款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背景、是否为单位犯罪、有无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补缴税款,是从轻处罚的关键。
